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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里特殊约定有没有效力

时间:2026.03.2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42人
律师解析:
1.房屋合同特殊约定通常有效。
遵循意思自治,只要是双方真实想法,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就得遵守。
2.举例来说,约定交房后卖方负责一定期限维修保养,就有约束力。
3.不过,若存在恶意串通损人、以合法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况,约定无效,像规避国家税收的约定就不行。
4.特殊约定和一般条款冲突时,以特殊约定为准,因其体现双方特定安排。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特殊约定房屋交付后由小李负责一年的维修保养。后来小朱入住房屋不久出现问题要求小李维修,小李却以该约定不合理为由拒绝。同时,合同里还存在一项疑似规避国家税收的约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特殊约定执行,小李则认为部分约定无效。

案情分析:

1、关于房屋交付后由小李负责一年维修保养的约定,若此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约定有效,小李应遵守约定进行维修。
2、对于疑似规避国家税收的约定,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该约定无效。当特殊约定与合同一般条款冲突时,通常以特殊约定为准,前提是特殊约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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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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