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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时需提供哪些证据

时间:2026.03.2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25人
律师解析:
1.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需按不同撤销事由提供对应证据
2.因重大误解,提供证明对合同重要内容认知错误的证据,如中介误导信息。
3.因欺诈,提供对方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证据,如虚假产权证明。
4.遇胁迫,提供对方威胁签订合同的证据,如胁迫时的录音。
5.因显失公平,提交证明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证据,如市场价格评估报告。
证据要真实合法且相关。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朱事后想撤销该合同。小朱称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是因中介给予误导信息,且对方有欺诈行为,故意隐瞒房屋曾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重要事实。同时,小朱表示自己在签订合同时受到小李胁迫,小李还以短信威胁他。而且小朱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房屋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小李则否认这些情况。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如小朱主张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需提供能证明对合同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知的证据,比如中介误导信息或自身认知错误的相关记录来支撑其诉求。
2、若因欺诈撤销,小朱要拿出对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证据,像关于房屋真实质量状况的虚假说明等。
3、存在胁迫情形,小朱需有证明对方以威胁等手段迫使签订合同的证据,如胁迫时的短信。
4、因显失公平撤销,小朱应提交能体现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证据,如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等。并且所有证据需真实、合法且与撤销事由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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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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