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门面转让费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费用,房东收回自用,处理办法依情况而定。
2.合同明确可转让但未提及收回时转让费处理,次承租人可向承租人要合理补偿,补偿参考剩余租期等因素。
3.房东收回
违反合同约定,承租人可要求其担责,
赔偿转让费等损失。
4.转让未经房东同意,房东可收回,次承租人先和承租人协商退费,不成可
诉讼。
案情回顾:小朱将承租的门面转让给小李并收取转让费,双方未对房东收回门面时转让费处理作约定。之后房东小胡要收回门面自用,小李认为小朱应退还转让费,小朱则称自己无过错不应退。原来,小朱与小胡的
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可转让,但未提及房东收回门面时转让费的处理。此外,小李还怀疑小朱转让未经小胡同意。
案情分析:1、因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可转让却未提及房东收回时转让费处理,小李可向小朱主张合理补偿,
补偿金额要参考剩余租期、装修成本、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2、若小胡收回门面违反与小朱的租赁合同约定,小朱可要求小胡承担
违约责任,赔偿因
提前收回门面给自己及小李造成的转让费等损失。
3、若小朱转让门面确实未经小胡同意,小胡有权收回门面,此时小李只能找小朱协商退费,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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