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动迁时租赁的营业商铺
赔偿包含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2.房屋价值补偿归
产权人,
租赁方无此项补偿。
3.搬迁安置补偿,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时租赁方可主张设备搬运等费用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租赁方可获得,标准依各地情况按经营效益、停业期限等计算。
5.遇补偿
纠纷,先协商,不成可
收集证据民事诉讼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租赁小静的营业商铺用于经营。后该商铺面临动迁,在补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小静认为房屋价值补偿应归自己,小朱对此无异议,但小朱主张搬迁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小静觉得搬迁安置补偿合同
未约定应归自己,且对小朱提出的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金额不认可,双方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1、房屋价值补偿方面,由于小朱无
商铺产权,根据规定,该补偿归产权人小静,小朱无权获得此项补偿。
2、搬迁安置补偿方面,因
租赁合同未作约定,小朱因搬迁产生的设备搬运、安装等费用,其可主张相应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面,小朱作为租赁方有权获得该补偿,补偿标准需根据当地规定,结合商铺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计算。小朱若与小静、征收部门协商不成,可收集租赁合同、经营损失证明等
证据,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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