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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一方抵押共有房有没有效

时间:2026.01.3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411人
律师解析:
1.共同共有的房产,处分时要全体共有人同意。
2.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屋,属无权处分,抵押行为效力待定。
若另一方事后认可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抵押合同有效。
3.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不知房屋共有、付合理对价、办抵押登记),抵押行为有效,另一方权益可能受损。
此时,另一方应及时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小胡。小胡并不知道该房屋为小朱和小丽共有,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的抵押行为无效,要求撤销抵押,而小胡则认为抵押行为有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的房产,处分时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擅自抵押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该抵押行为一般效力待定。
2、但小胡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房屋为夫妻共有,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该抵押行为有效。小丽作为另一方,其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她应及时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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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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