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共同共有的房产,处分时要全体共有人同意。
2.一方擅自
抵押共有房屋,属无权处分,抵押行为效力待定。
若另一方事后认可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
抵押合同有效。
3.第三人符合
善意取得条件(不知
房屋共有、付合理
对价、办
抵押登记),抵押行为有效,另一方权益可能受损。
此时,另一方应及时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擅自将该
房屋抵押给小胡。小胡并不知道该房屋为小朱和小丽共有,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的抵押行为无效,要求撤销抵押,而小胡则认为抵押行为有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的房产,处分时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擅自抵押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该抵押行为一般效力待定。
2、但小胡符合善意取得的
构成要件,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房屋为夫妻共有,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该抵押行为有效。小丽作为另一方,其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她应及时
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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