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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里证明人是否担法律责任

时间:2026.01.28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172人
律师解析:
借款合同证明人通常不担还款等实质法律责任。
证明人主要是见证借款事实,不是合同当事人,和保证人不一样,不用在借款人还不上时代还借款。
要是证明人有特殊行为,像以保证人签字,或与借款人串通害出借人利益,就可能担责。
所以证明人签字要明确身份作用,避免法律风险,仅见证借款一般无需担心担责。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胡签订借款合同,小何作为证明人在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小胡无法偿还借款,小许要求小何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小何当时在借款现场,且知晓借款事宜。小何则称自己只是证明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证明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因其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
2、若证明人存在如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出借人利益等特殊行为,则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需审查小何签字时是否明确表明自己是证明人,有无其他导致需担责的特殊情形,以此判断小何是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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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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