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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用于买房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时间:2026.01.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57人
律师解析:
1.借钱买房通常不算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指未经许可或违反规定,以回报承诺向不特定对象吸金。
2.个人向亲戚、朋友等特定对象借钱买房,属正常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3.若以买房为由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并承诺回报,扰乱金融秩序,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4.判断关键在于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及是否违规吸金。

案情回顾:

小朱计划买房,他先是向亲戚小丽和朋友小胡借款,双方达成借款协议,这两笔借款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后来,小朱为筹集更多资金,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借款,并承诺还本付息。小李听闻宣传后借给小朱一笔钱。小胡得知后,质疑小朱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案情分析:

1、小朱向亲戚小丽和朋友小胡借款用于买房,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借款协议,属于向特定对象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2、小朱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借款并承诺回报,这种行为符合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以许诺还本付息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特征,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扰乱了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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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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