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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无履行能力的

行政强制执行无履行能力的
债权转让具体存在什么样的限制条件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第一、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
2024-02-21 23:58:41 已帮助47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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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无履行能力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3、中止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开始以后,由于出现导致强制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以后,继续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4、中止执行不同于终结执行,前者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执行的暂时停止,但是仍有恢复和继续执行的可能;

后者则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执行彻底结束,并不再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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