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
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