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
代理人)的
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一些疑难、复杂的
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
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
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