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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担保问题裁判规则8条

有关担保问题裁判规则8条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2-29 07:06:07 已帮助38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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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8条裁判规则

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


——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


——代位权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人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无效,以行使代位权。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消灭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实践出真知,在过往的判决中,法院一般是遵循以上8条裁判规则,代位权的行使一方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债权人的金钱损失,同时也是对债务人恶意欠款的一种惩处,债务人有义务偿还债务,但是实际过程中,却不愿甚至不还债务,这时代位权就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以上就是“债的代位权案例裁判规则”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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