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完善的表现有哪些的问题,如下是一些建议,对于公安机关来说, 第一有命案必破这根针压在胸口。这个提法有待商榷。因为现代犯罪越来越隐蔽,不可能所有犯罪分子都被缉捕归案,也不可能所有案子都破。 第二升迁奖励和破案率直接挂钩的机制。虽然说这是衡量公安机关办案能力的重要指标,但是毕竟案情复杂不应该一概而论,这样会造成十分不良的后果。 第三人员严重不足,尤其是专业人员,设备老化严重,跟不上犯罪分子的科技步伐。尤其是很多偏远地方经费十分有限,破了案立了功就可以得到不少经费也有一定的影响。对于检查机关来说,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不能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几乎是被公安机关前者鼻子走。法院也要严格审查
证据制度,严格贯彻
疑罪从无的制度。在立法上来说,一方面“毒树之果”,不能轻信口供,证明是刑讯逼供的不仅口供不采纳由此找到的证据也坚决不采纳。其次,建立完善的证据制度,行政 民事 刑事的证据要求要分层次,排除合理怀疑。再次保护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比如
律师会见权,让律师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尤其是对口供的收取是否合法,建立沉默权制度。还有就是错案追究责任倒查制度,
国家赔偿也要提高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