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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抵押权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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