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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2-24 05:43:17 已帮助35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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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

入股这一流转方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被提及过,但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做实质内涵界定。


有学者从入股经营的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提出看法:“现实中入股经营这种流转方式的内涵极不统一,入股或股份经营的情形共有三种。首先是动态股权制,其次是入股分红制, 最后是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制,”[1]。


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将土地承包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以及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2]。


也有学者认为“入股,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经济组织,发展现代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经营”。通过比较,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一方面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把这种权利作为股权在公平、自愿原则下联合起来从事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也指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把这种权利折价为成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份,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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