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套房屋未作分割,因此并不能排除乙的所有权。如果乙要主张该三套房屋的权利,应先分割再
继承。 《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
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子女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对于房产而言,可以分割,如果不能分割则可判由其中一人所有,同时向另外一方进行补偿。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三、因为三套房屋性质都没
拆迁,也没有实施
拆迁补偿。所以在补偿前起诉时房屋分割起诉。如果起诉前该房屋被拆迁了,实际进行了补偿。补偿款为继承财产,此时才可以分割补偿款为由提起
诉讼。 四、如果新出现协议和原备案协议有冲突,除非证明登记备案协议因欺诈胁迫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违法等而主张无效,否则新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
离婚采取登记方式进行。一旦登记离婚,则发生登记的效力。即就是能够证明离婚时是假离婚也不发生自动
复婚的效果。因此最后一个问题,该乙不能主张婚姻离婚后继续存在。不得以此主张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