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案件。
(2)审查。
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
(3)决定。
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
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
总之,行政或民事以及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申请回避的时间都是有限制的,但一般来说在诉讼活动当中的这些工作人员,发现自己跟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话,通常都会主动进行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