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及附录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其次,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关于Ⅳ级体力劳动的标准,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即为Ⅳ级体力劳动。 再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表B.1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有详细描述,可以对照此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职业描述I(轻劳动)坐姿:手工作业或腿的轻度活动(正常情况下,如打字、缝纫、脚踏开关等);立姿:操作仪器,控制、查看设备,上臂用力为主的装配工作II(中等劳动)手和臂持续动作(如锯木头等);臂和腿的工作(如卡车、拖拉机或建筑设备等运输操作);臂和躯干的工作(如锻造、风动工具操作、粉刷、间断搬运中等重物、除草、锄田、摘水果和蔬菜等)III(重劳动)臂和躯干负荷工作(如搬重物、铲、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IV(极重劳动)大强度的挖掘、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