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完整权,乃指捍卫作品不受歪曲与篡改的权益,属著作人身权范畴。
未经作者亲自授意,任何人均无权擅自对其作品进行实质性的修订,乃至不能蓄意窜改或者采用欺骗手段篡改原始作品。
作品完整权,乃是作者阻却他人从事有损于作者名誉的行为以及歪曲篡改作品行动的主导权力。
设立作品完整权之宗旨在于掌控他者的行为,然而作为作者,仅能消极地保护自身所创作的作品,对他人的歪曲、篡改行为进行约束。
换言之,唯有当他人对作品实施歪曲、篡改后,作品完整权方能真正得以彰显。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