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的一些规定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无力继续
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