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
民间借贷中介 的名称主要有:民间借贷
代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 司、民间
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 询公司、
投资担保公司等。这些公司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时,主要的经营方式有: 桥梁型:撮合借贷双方成交,收取服务费。由中介机构介绍借贷双方会面、共同磋商借贷数额、 利率、 借期、担保形式等,促使双方签订
借款合同。进行公 证并履行,并作为见
证人签章。中介机构以借款数额 为基数从借款人处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数额为借款数额的2%一6%不等。 担保型:中介机构直接以本公司名义为借款人提 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保证责任。 受托放款型:放款人将款项存于中介机构,委托 中介机构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并对外放款。中介机构如果发现合适借款人即通知放款人前往订立合同。 吸款放贷型:中介机构与放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从放款人处收取款项后 对外放贷。在此类模式中.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没有 联络,放款人将款项交与中介机构,从中介机构获取 利息,中介机构选择并确定借款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运作模式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