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债权人所出具的
借条上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或是未举债配偶一方事后明确作出意思表示(签字或是口头)表示认可这是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主张,认定所负
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人以个人名义以家庭日常生活为由向债权人所借的债务(比如:吃饭、租房、看病、供孩子上学、供房等支出),债权人至法院以债务共同
债务起诉夫妻配偶双方,法院应予受理。此时,债权人所出具借条上的借款用途应注明用于债务人家庭日常生活,而且借款金额也应与债务人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相匹配。 针对超出债务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坚持以
夫妻债务为由要求未举债一方共同承担,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