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
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
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