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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裁定书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2-22 22:07:54 已帮助43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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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程序与方式

1、转化的程序。一是提出的时间,根据《若干规定》第3条、第13条规定的当事人异议的提出及处理方法。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在第一次庭审审判人员宣布案件适用程序时提出最迟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是提出的方式,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口头异议记入笔录;书面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书面异议收入卷宗。三是审查的方式,审判人员应认真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口头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备查。《若干规定》第26条还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最终时间和处理方式,即:应当在审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转化方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应以书面决定的方式作出,即应当制作民事决定书。具体操作可以是:审判人员经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审查当事人的异议成立的,应于次日提出书面申请转换适用程序,报经庭长或分管院长审批,签发民事决定书并报立案庭备案。获准后,方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如不符合转换条件而未获批准的,必须在法定审限内结,以显示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审判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而随意转换适用程序,或变相超审限结案,从而确保简易程序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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