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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类残疾司法鉴定

精神类残疾司法鉴定
我们知道对于残疾人在生活上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精神残疾,很多时候大脑是不受控制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去当地办理残疾证明,但是应该怎样办理的呢那么,下面就由律图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2024-02-20 00:42:38 已帮助23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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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精神残疾是怎么规定的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重新提出司法鉴定时间就在交换证据期间,即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一方举证,另一方质证时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时间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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