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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羁押时限

检察院羁押时限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5 20:29:29 已帮助29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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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案的时限

1、拘留及批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2、审查起诉及补充侦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机关办案过程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这些程序在法律规定中都有严格的期限限制,检察机关办案时限规定,对于在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于被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候可以做适当的延期,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江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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