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及批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2、审查起诉及补充侦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机关办案过程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这些程序在法律规定中都有严格的期限限制,检察机关办案时限规定,对于在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于被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候可以做适当的延期,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江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