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刘女士和高先生都是
二婚,婚前高先生有一套50平方米的老房子,登记在高先生名下。2000年
结婚,2006年高先生名下的老房子
拆迁,补偿了一套79平方米的新房子。补偿政策是老房子50平方米以同等面积补偿到新房子,高先生和刘女士积极配合拆迁,补偿15平方米,另外超出14平方米是
出资购买的,
购房款从老房子拆迁安置的费用中扣除。高先生
起诉离婚,由于刘女士不同意
离婚,
一审法院没有判决离婚。2013年高先生
第二次起诉离婚,
诉讼请求是花讥羔客薏九割循公末要求
解除婚姻关系,并没有对财产处理提出请求。一审
法院判决离婚,由于新房子
没有房产证,法院将新房子归高先生使用。由于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婚后拆迁的奖励面积和购买的
产权面积,以及新房子的装修等情况,刘女士不服,
起诉到
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判决不
准予离婚,不对房子产权做出处理。2、法律分析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了,虽然刘女士不服判决,但是二审法院很难做出
不予离婚的相反判决。因此二审法院阶段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界定婚后拆迁所得的新房子的产权问题。高先生在一审中提出,房子是他的老房子拆迁置换的,应当继续属于高先生的
婚前个人财产。但是他的老房子只有50平方米,现在的新房子时79平方米,多出来的29平方米,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高先生的
个人财产。经过分析我们认为15平米的奖励是对高先生和刘女士的奖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购置的14平方米虽是用
房屋拆迁补偿款购置,但是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大部分款项都是对夫妻二人配合政府拆迁的各种拆迁奖励安置,而老房子中的空调、电话、电视的补偿非常少,因此我们认为购置14平方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不进行处理,而是归男方高先生居住,而女方刘女士既没有得到补偿,也没有安置住处,裁决非常不公平。3、判决结果二审法院
改判,判决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同时驳回了一审法院将房屋归高先生使用的判决。4、律师建议
离婚财产分割中,因拆迁导致了财产争议,非常常见。比如婚后男方家中的房子,拆迁后获得了五套住房,女方和男方一起努力,装修了房子,并出租了,离婚时,男方主张家中的财产都是男方的,女方被扫地出门。这种案例与本案中的高先生与刘女士的
离婚纠纷有类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