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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您朋友的情况,应该首先找侵害者也就是偷他书包的男子索赔。
由于商场保安见状未理睬,那么商场未尽到安保义务,在偷书包的男子不能尽到赔偿义务时,商场要承担补充责任,把未能补偿的予以补充,其后可以向偷书包的男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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