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有正当理由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予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二、凡提出变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籍贯、民族、出生地等户口登记主要项目的,需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属证件材料的,可经派出所验核原件后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请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书面报告、居民户口簿和居民
身份证; 2.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还需提供《出生证》和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干部、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及第一次参加工作的《履历表》(复印件); 3.申请更改姓名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 4.申请更改籍贯的,还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其祖父辈原籍贯证明; 5.申请更改民族的,还需提供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更改民族成分证明》和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