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2.被
假释、
缓刑的犯人,被
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材料 1.本人申请和户口本; 2.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法院、公安机关的批准证明; 3.准予迁入的证明。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提交申请。 2.窗口受理 公安局派出所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并且开始受理。 3.现场审查 公安局派出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确认无误后同意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4.办理领证 申请人在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到申请机构领取户口簿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