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的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公证费不在按2%的费率收取,而是按照分阶段的比例收取。 具体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因此,公证处将根据产的具体评估价格计算公证费用, 其次,若做公证的时候,报的价格太低,公证处会根据当地房产的实际评估价为准计算公证费,所以作价太低不一定有用。 最后,上述的收费比例不一定准确,当地的公证机构的比例可能会有不同,但绝对不会超过上述所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