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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的区分

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的区分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3-03 00:03:51 已帮助19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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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共同担保法律解释是什么 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因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都属于保证人,在清偿上不应存在先后次序。针对在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混合的情况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数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选择谁承担担保责任是债权人的权利,而且确定了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之间享有追偿权。以上是对混合共同担保法律解释是什么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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