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有包干的措施费,比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 《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
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
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
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
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