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 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 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 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