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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3-01 12:24:19 已帮助40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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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三十三条包括哪些内容
抵押权担保物权。抵押权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解释三十三条的回答可以参考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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