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三月份以前公布本年度安置房价格,房屋拆迁补偿每平方米按本年度安置房均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对被征收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安置。以当年安置房价格为准
(二)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面积与折算出置换面积的差额部分互找差价,多退少补。折算面积置换安置房面积后剩余面积小于安置房户型设计面积50%的,按当年安置房平均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不再置换安置房;超出安置房户型设计面积50%以上的,可再置换一套安置房,不足面积按安置房楼层价格的150%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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