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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继续负担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继续负担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2024-02-23 02:28:34 已帮助25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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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继续负担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是因为其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 力,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监护人职责,违 背了监护制度设立的宗旨,其本身不适宜再继续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非意味着加害人 不再承担赡养扶养抚养费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 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 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 费的权利。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 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 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4.有负担 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 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加害人对被监护人的赡养、扶养、抚养义 务,并不会因为其被撤销监护资格而自然消灭,仍然应当依法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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