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是因为其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 力,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监护人职责,违 背了监护制度设立的宗旨,其本身不适宜再继续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非意味着加害人 不再承担
赡养、
扶养、
抚养费用。根据我国
婚姻法的规定: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 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2.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 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 费的权利。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 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 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4.有负担 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 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加害人对被监护人的赡养、扶养、抚养义 务,并不会因为其被撤销监护资格而自然消灭,仍然应当依法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