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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医疗机构误诊是否承担责任
本案医疗机构误诊是否承担责任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2024-02-28 19:46:35
已帮助4133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
,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5)
医疗过错
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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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医疗机构误诊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请问一下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承担什么责任责任比例怎么划分
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家人在医院确诊冠心病有一年多了,我们一直按冠心病治疗。现在发现误诊了,怎么维权
冠心病患者可以拘留,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诊所做手术,现在要去起诉,如何在构成要件层面去正确理解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一家私人小医院看病、诊疗时,因为对方医疗器械问题,导致修复失败,现在要去起诉,怎样在构成要件层面正确理解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诊所做手术,因为对方医疗器械有问题,造成手术失败,现在要去起诉,怎样在构成要件层面正确理解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诊所做手术时,因为医疗器械有问题,造成手术失败,现在要起诉,怎样在构成要件层面正确理解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一家私人小医院看病、诊疗时,对方医疗器械质量有问题,修复失败,现在要去起诉,如何在构成要件层面去正确理解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诊所做手术时,因为医疗器械质量问题,现在要去起诉,如何在构成要件层面去正确理解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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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诊所做手术时,对方医疗器械质量问题,现在要去起诉,怎样在构成要件层面去正确理解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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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13岁未成年人晚上放学骑电动车撞到骑自行车的六十四岁老人,之后主动承担医疗责任,此外还需要承担误工费 吗还需要支付对方索要的赔偿吗
是否赔偿误工费一般从以下两方面考虑:1、如果没有人员伤亡,则不会产生误工费。2、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误工费的赔偿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因此,如果人没有受伤,并且车辆不是营运车辆的话,是不会有误工费损失的,如需要赔偿意向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扩展资料:误工费证据搜集: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一、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二、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1、 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时龙
问题:误诊怎么办,找医院了说他们说愿意付我们医疗费
联系律师进行诉讼维权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去第一家医院检查断定没有问题,结果当天去市立医院检查为脑出血现在住进ICU,可以追究第一家医院误诊承担责任补偿吗
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误诊及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治疗,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转化。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做是错误的。如果误诊构成侵权,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根据那位患者朋友以及本条法律的规定,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根据当时的技术以及医疗水平,确实难以检测出遗传病是假阳性的结果,但是医学技术是不断发展的,6年之后再去检测的时候,可能技术水平已经达到,可以检查出假阳性的结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之后,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医院是不承担责任的第二种情况是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就已经达到了,是可以检查出假阳性的结果,但是医院却没有尽到诊疗的义务,存在过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追究医院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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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滨律师
2024-05-21 22:33:22
请说什么事情什么事情
问题:多久可以给我联系?
刘飞飞律师
2024-05-20 19:47:42
报警,如果来闹事,直接报警,怕啥
问题:店面被恶意举报,威胁我说,干一天就举报你,怎么办?
吕美亮律师
2024-05-20 18:12:50
可能涉及到诉讼纠纷了,是被诉讼保全了还是被申请强制执行了?
问题:微信冻结,法院冻结。钱?
郭海滨律师
2024-05-20 18:45:04
涉嫌聚众斗殴,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孩子被同学叫去打架?
钱威律师
2024-05-19 17:29:29
您好,可以帮您先简单解决一下的
问题:跑分银行卡被冻结?
杜强吉律师
2024-05-18 15:17:03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现在有一个半月了,也没收到法院电话。?
杜强吉律师
2024-05-17 09:11:20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早上好!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是2月份中请的到现在也没得到解决,怎么办?
钱威律师
2024-05-15 19:23:51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在微信不认识对方?
郭海滨律师
2024-05-15 11:24:36
可以直接向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上诉状
问题:一审由铁路法院判决,因不服是当亊人直接上诉中院还是由铁路法院递交上诉状?
杜强吉律师
2024-05-15 10:54:50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诉讼保全可以合作吗?
郭海滨律师
2024-05-21 22:33:22
请说什么事情什么事情
问题:多久可以给我联系?
郭海滨律师
2024-05-15 11:24:36
可以直接向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上诉状
问题:一审由铁路法院判决,因不服是当亊人直接上诉中院还是由铁路法院递交上诉状?
吕美亮律师
2024-05-20 18:12:50
可能涉及到诉讼纠纷了,是被诉讼保全了还是被申请强制执行了?
问题:微信冻结,法院冻结。钱?
郭海滨律师
2024-05-20 18:45:04
涉嫌聚众斗殴,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孩子被同学叫去打架?
杜强吉律师
2024-05-17 09:11:20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早上好!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是2月份中请的到现在也没得到解决,怎么办?
杜强吉律师
2024-05-18 15:17:03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现在有一个半月了,也没收到法院电话。?
杜强吉律师
2024-05-15 10:54:50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诉讼保全可以合作吗?
刘飞飞律师
2024-05-20 19:47:42
报警,如果来闹事,直接报警,怕啥
问题:店面被恶意举报,威胁我说,干一天就举报你,怎么办?
钱威律师
2024-05-19 17:29:29
您好,可以帮您先简单解决一下的
问题:跑分银行卡被冻结?
钱威律师
2024-05-15 19: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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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微信不认识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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