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那么从收到案外人的书面异议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在十五日内进行详细审查。
若理由充分,则可裁决暂停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如理由不足,则需作出裁定驳回。
对于此项裁定,若案外人及相关当事人对此持有不同意见,且认为原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他们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
而对于与原判决、裁定无直接关联的事项,他们也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所述的“当事人”,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包括其他相关方。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