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无效:符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