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约导致己方负有支付
违约金义务的情形下,
定金能否予以退回则需要依据合同所做的具体约定来决定。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地作出了相应的约定,那么就必须按照约定来进行处理。
然而,假如并未在合同中对此类问题做出详细约定的话,通常情况下,定金与违约金这两种责任方式之间不得兼得。
因为定金具备着
担保性的特征,当支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既定约定履行其
债务时,其将丧失要求对方返还
订金的权利;反之,倘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承诺的债务,他便须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到的定金作为补偿。
至于违约金,它是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通过协商方式预先设定好的,在违约发生之后才开始产生效力并且独立于实际的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方式。
如果违约金无法完全填补因违约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对方有权提出增加违约金的数额,但是在增加后的违约金总额度上,应以实际损失金额为上限。
因此,关于是否应该退还定金的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以及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去加以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