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当由被告居住的地域或合同执行义务的地区的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处理。
关于合同执行地点的确立颇为繁复。
倘若合同中已经对
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作出了特别规定,那么该约定的具体履行地点便成为合同执行义务的地区。
然而,若合同并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或者其规定不够清晰明了,则可以将租赁物实际使用的地区视为合同执行义务的地区。
对于不动产租赁,例如商铺租赁,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
管辖权。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涉及到商铺这类不动产的
租赁纠纷,都必须向商铺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但是,如果
纠纷仅仅源于租金支付等方面,而与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分割、
相邻关系等无关,则并不适用于专属管辖条款,仍然需要依据一般的
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