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终结之际,对未直接育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而言,探访子女是他们法定拥有的权益之一。
在
离婚之后,非直接负责照料子女事宜的父或母,有权定期探望并与孩子见面,而另一方同样负有积极配合的责任。
当然,此类探视活动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日期须经两方共同商议,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那么最终的决定权则归属于法院。
法院会依照对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进行斟酌,综合考虑到孩子的年龄、个人意愿以及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等诸多元素,进而确定出最为适合的探视形式及日期。
如若有一方在行使
探视权时,可能对子女的心理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例如鼓动子女从事
非法行为甚至步入
犯罪歧途、患有严重的传染病等,那么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正式请求,以暂停其对子女的探望。
因此,在探视权的行使过程中,必须全面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及其身心健康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