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饲养的动物导致人为损害的情形,通常认为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需要承担
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发,例如故意挑逗、激怒动物等行为,那么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便可据此减轻甚至完全免除其责任。
而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一旦给他人带来伤害,无论
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都必须承担绝对的无
过错责任,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无法逃避自己的责任。
总而言之,在确定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各方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