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宅基地产生的纷争,首先应寻求乡级人民政府或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阐述,对于
土地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产生的争议问题,
当事人双方有权通过友好协商来加以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裁决并作出相应处理。
而针对企业及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则由人民政府级别以上的机构负责解决;至于个人之间,或是个体与
法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则有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如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策表示不满,则可在收到处理决策通知书的三十天内,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得到妥善解决之前,各方都不应该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