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责任的关键原则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重要方面:首先,主观过错共同性准则(亦称为“主观共同过错”),其含义为,若多名
侵权者在行为时都带有某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那么就可以被视为共同
侵权行为;其次,客观行为共同性准则(又称“客观共同行为”),这是指即使侵权者在行动时没有充分的计划和准备,甚至彼此间并无共同的意图或疏忽,但是他们的行为却相互影响,共同导致了相同的损害结果,这样的情况同样可以被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第三,教唆协助型共同侵权,即那些教唆、协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的人,应该与
行为人都需要承担起法律责任,并且需要负有
连带责任;最后,
共同危险行为,这是指当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了某种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行为,但难以判断究竟是哪一个人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实际的损害,这时所有参与该行为的人们必须承担起连带责任。
在整个共同
侵权责任的认定过程中,我们必须
保证损害结果的清晰无误且唯一,而且每一位侵权者的行为都与其所对应的损害结果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受害者而言,共同侵权者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有权向任何一位侵权者提出全额
赔偿的要求,而在侵权者内部,他们将依据各自的过错幅度、过失规模及其他相关因素来最终决定各自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