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带
保证制度之中,当保
证人承担起其应负的
担保责任之后,便有权向
债务责任人进行追索
赔偿。
然而,对于是否能够向其他保证人提出追索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探讨。
一般来说,若是各连带保证人间已协商并达成明示协议允许相互间施行追索行为,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便可以依法向其他保证人请求支付其应当负担的相应份额。
反之,若各方未曾就此作出明确约定,并且在同一份合同书上共同签署了保证条款,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同样具有向其他保证人追索的权利。
然而,假如既未订立相互追索的合意,同时又并非都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画押,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将无法向其他保证人提出追索要求,除非相关法律对此有所规定或者
当事人特意另行约定。
总的说来,关于是否享有追索权的问题,必须依据
保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谨的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