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贪污罪,其通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察委员会”)
全权负责调查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依法对涉嫌
贪污贿赂、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等
职务违法和
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
当调查活动告一段落,如果监察委员会认为被调查人员涉及贪污罪的案件事实清晰明确,且
证据确实、充足,那么该案件将会移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所属下级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分院批准后向人
民法院
提起公诉。
在人民检察院收到监察委员会移交的
起诉案件之后,他们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
如果发现有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则应向监察委员会退还,以便于
委派专门人员进一步开展补充调查;若补充调查仍无法解决问题,必要时还可自主展开
补充侦查。
而对于那些
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