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动物致害行为的
侵权责任归属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首先,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由饲主所养育或者管理的家畜类动物对接触到这些动物的第三方造成了伤害,那么,该动物的饲主或者管理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
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其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然而,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受害者本身存在着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了自身的损害,那么,动物的饲主或者管理者则可以据此主张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
其次,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而言,如果它们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动物的饲主或者管理者将承担起绝对的无
过错责任。
即使受害者本身存在着故意或者严重过失,也无法以此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总的来说,在判定动物致害责任时,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动物的品种、致害的具体原因以及双方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责任的合理分配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