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延迟交付房产情况下并无规定支付
违约金的条款,这种做法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对于
商品房这样的特殊商品买卖,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约的约定按时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并且经过买方的多次催促之后,仍然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无法履行义务,那么买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这份合同,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其他特别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也没有就此问题进行过任何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
当事人的催告之后,
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使期限应该设定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没有提出过催告,那么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该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仍然没有行使该权利,那么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一般来说,如果出现了延迟交付房产的情况,这已经构成了
违约行为,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其中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等等。但是,具体的
处理方式还需要结合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