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过高
违约金的调整之法律依据,主要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第五百八十五条明文规定。若
当事人在
合同条款中预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度超出了由
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那么就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人
民法院或者专业
仲裁机构来进行适度的减少。判断违约金是否属于偏高,往往是基于己方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作为基础,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各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一般而言,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便可被视为“过度超出造成的损失”。然而,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还需要结合具体事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主张
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必须承担起
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所提出的违约金确实过度超出了实际损失。